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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我国城市污泥处理“不设防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1/1/15 修改: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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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也在急剧增加。
新华社记者最近在贵州、宁夏、四川、重庆、天津等省市区调研时发现,污泥处理由于在城市污水处理的设计阶段被"遗忘",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这些含有大量重金属、病原菌和有机污染物的城市污泥,有相当部分未经处理就被随意弃置或简单填埋,重新回到环境中,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城市污泥:一个尚不为人熟知的“环境杀手”
遵义市高桥污水处理厂是贵州省遵义市一座日处理能力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记者近日到这个厂采访时看到,厂里每天产生的污泥,在经过简单的脱水处理后,就被当地运垃圾的汽车运往当地的一个垃圾填埋场直接进行填埋。污水处理厂的一位负责同志说,这些看起来半干的污泥,含水量实际上仍高达70%以上。虽然目前厂里的检测人员还没有从这些污泥中检测出重金属之类的有毒有害物质,但随着检测手段的进一步完善,以后会不会检出来还不得而知。
似贵州省遵义市高桥污水处理厂这样的情形,在我国其它省市区已建成的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都不难看到。重庆三峡库区已建成1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目前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的大约100余吨湿污泥(含水率约80%)便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场。江苏省某污水处理厂甚至省略了简单的填埋工作,将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直接堆在江边,等汛期来临时,让滚滚的长江水直接带往下游。
有关专家对这样随意处置城市污泥忧心忡忡: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说,城市污泥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质。城市污泥不仅含水量高,易腐烂,有强烈臭味,并且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虫卵以及铬、汞等重金属和多氯联苯、二恶英等难以降解的有毒有害以及致癌物质。如果未经处理随意排放,经过雨水的侵蚀和渗漏作用,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危害人类身体健康。
清华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吉宁说,在日本、美国和西欧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污泥甚至被当作危险品来处理。在这些国家,城市污水和污泥的处理,通常都被作为与解决城市水污染问题同等重要又紧密关联的两个系统。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中,污泥处理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一般为50%到70%,因为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的。
据了解,截止到2004年,我国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已超过700座,日污水处理能力约4500万吨。这些污水处理厂由于相当部分尚未满负荷运行,现年排放污泥量(干重)约130万吨,且每年仍在以10%左右的幅度增长。随着这些污水厂运行效率逐渐提高和新的污水厂逐步建成,我国城市污泥的每年排放量(干重)估计最终将达到840万吨左右,占我国年总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3.2%。
"如此数量的城市污泥如果不经妥善处理就直接进入环境之中,一旦形成污染,后果难以估量。"杭世珺说。
据了解,城市污泥的处理,主要有填埋、焚烧和多种形式的土地利用等。我国城市污泥处理由于长期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因此,在各种污泥处置方法中,农用约占44.8%,陆地填埋约占31%,其它处置约占10.5%,另有大约13.7%的城市污泥未经任何处理便重新回到自然界中。
专家们指出,由于相关的统计资料极不完善,这些所谓的"处理"和"处置",基本上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估算出来的,如果严格计算,以上数字肯定会有很大的变化。例如仅从投资上看,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用于污泥处置的投资仅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20%多,因此我国真正要妥善处理绝大部分城市污泥几乎是不可能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城市污泥处理按理说虽然不是个小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多数城市对城市污泥的处理实际上仍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
杭世珺说,我国城市污泥处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城市污泥要真正实现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需要巨大的投资这一深层原因外,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起步较晚,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没有严格的污泥排放监管。建设单位在设计时,普遍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单元剥离开来,为了追求简单的污水处理率,往往尽可能简化甚至忽略污泥处理处置单元。个别建了污泥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省运行费用,有意将处理设施闲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陈吉宁说,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城市污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水轻泥",加之我国传统的污水处理厂基本都不是独立的民事法人主体,而是"吃皇粮"的事业单位,无法独立承担有关责任,也使得我国在城市污泥的处理处置上一直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另外,我国城市污泥处理严重缺乏专门的经济支撑体系,多数城市的污泥处理费都未开征,甚至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也不理想。污泥处理的运行资金得不到落实,也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不得不将污泥处理的责任旁置。
防止城市污泥的“二次污染”需多管齐下
据了解,我国城市污泥排放量较大的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的日污泥排放量已分别达到近1000吨、700多吨和300多吨;重庆市三峡库区的17座污水处理厂,年排放的污泥总量已在10万吨以上。湿污泥随意外运、简单填埋或堆放,使得"污泥围城"现象已开始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中出现,并向一些中小城市蔓延,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目前虽然对城市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开始关注,如广州市近期采取生污泥填埋,远期将用于农肥;深圳市已完成专项规划,拟采取热干化加焚烧工艺;上海市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处理分散化、处置集约化、技术多元化的方针;天津市计划建设3座污泥处理场,采用污泥消化发电工艺等等,但整体上看,这些城市对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的关注基本上仍停留在技术层次上,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体制、责任划分、相关政策、公众参与等内容都未涉及,同时污泥处理处置普遍缺少系统规划。
如何才能有效防止我国城市污泥的"二次污染"?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等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应从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入手:
一是国家要尽快制定系统、科学的污泥排放标准,使得污泥排放有章可循。目前我国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标准共有三项,分别是《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是1984年制订颁布的,距今已20余年,且从未进行过修订。“标准”中所规定的重金属指标需要重新研究,有机物污染指标明显不足,病原菌指标则是空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是1993年制订的,多是原则性文字,仅对脱水后污泥含水率有小于80%的明确要求,对有机污染物、病原菌都没有准确、完整的指标,对重金属残存量更是没有任何限制。2002年制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目前最新的比较综合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标准对污泥脱水、污泥稳定提出了控制指标,对农用污泥中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也规定了限值,但由于缺乏对污泥稳定化指标的检测手段,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排放目前实际上仍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是要加大投入,适当开征污泥处理费。我国污水处理厂中污泥处理处置环节的投入只占总投入的20%到50%,投入不足是制约后期污泥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今后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对此给予充分的考虑。另外,由于我国不少地方财政都是"吃饭财政",财政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难以补贴。因此,开征污泥处理费以保证建成的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要性和对环境安全性的影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尽快编制专项规划,并加快污水厂的政企分开步伐,明确污水厂在污泥处理中的主体责任,从而为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监控奠定基础。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应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污泥处理处置的投资和运营,并抓紧制定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政策体系。
四是各地区应从本地的产业结构、土地资源、人文环境、城市化程度等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在采用国外先进技术时,必须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切不可生搬硬套,使得最后建成的城市污泥处理装置因运行费用过高而被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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